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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打击非法捕捉走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

  更新日期:20120711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养殖网

 

  近期,非法捕捉、倒卖、走私、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特许利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制定方案,将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捉走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加强领导,务求取得实效。各市渔业、公安、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培训,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统一行动,严格执法,务求取得实效。各市要成立渔业、公安、海关联合专项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各市要在渔业、公安、海关队伍中选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组,每个部门选调2人以上,并配备专用车辆和办案设备。请各市将联合专项执法领导小组、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组名单填报附件1将电子档于7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组织全体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组成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捉走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2]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每个检查组人员全面掌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动物识别、动物救助、处罚标准等相关知识。
   

    三、严格执法,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利用和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运输斑海豹、大鲵、海龟、中华鲟、胭脂鱼、苏眉、红珊瑚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产品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取缔,绝不姑息迁就,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查获的水生野生动物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建立档案,要及时进行动物活体救治或野外放流。对查获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优先用于科学研究或科普宣传,批准经营利用的产品可通过正规手续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作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资金。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渔政、公安、海关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要高度重视舆论媒体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要把这次执法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每个企业负责人,使他们充分认识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自觉支持和配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要设立水生野生动物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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