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专区 | 会员登录 | 视频分享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免责声明 欢迎访问[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网],今天是:

爱心专线:0731-89720789

  

首页 > 协会动态 > 社会新闻 > 保护野生动物遏制过度“利用”

保护野生动物遏制过度“利用”

■罗胜联
 
我国自1980年以来便陆续加入了多项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但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水平与法律实践却难以达到这些国际公约的要求。
 
2003年,非典暴发后,公众舆论强烈要求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伤害、杀戮和吃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处罚量刑标准,要求严格禁止商业利用野生动物,增加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实质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对该法的修正案。但最终,只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获得技术性修改。主管部门和商业利用野生动物行业站到一起,造成法律修改幅度过小,导致极端追求经济利益的残酷行为在社会中膨胀。
 
如今,活熊取胆,虎骨入药,活剥狐狸、貉、貂等动物皮毛的做法,愈演愈烈,已为全球侧目。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应尽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修法工作日程。
 
首先,要求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制定本法”。去掉现行法律第一条中“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内容。因为,“合理利用”内涵模糊,将野生动物定位为“资源”,侧重于利用价值,有违“保护”本意。
 
更何况,现行条款,一方面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但同时,又允许在行政许可的形式下,利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所谓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最终反而成为了变相伤害野生动物的鼓励措施。
 
事实上,长久以来,也正是因为野生动物过度利用的价值导向,使得我国进口国外野生动物以及走私野生动物都日益增多。
 
此外,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实,当前,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远不止“猎捕、杀害”两项,必须明确违法行为的种类,详尽列举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方法。
 
至于现行立法列举的“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等诸多不合理的例外条件,应予以删除,因为它们极易为违法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合法理由。
 
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需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等行为的,则应规定,“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目前,我国的立法还缺少对因保护野生动物而有所牺牲的个人与群体的补偿机制。应该增加“国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野生动物及其生境的恢复、保护”。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由国务院与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对残酷猎捕、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刑责,制定较高的罚款标准,从而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

上一篇:想像不到有多美的拍鸟地,只能想像了(图文)

下一篇:中国国内旅游开发 别让生态环境退化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

版权所有: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ChangSh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保利西海岸B2栋1单元4202

联系电话:0731-89720789 邮编:410205

电子邮箱:cswca_2012@163.com

技术支持:视差文化

建议使用1600×1200分辨率  湘ICP备13012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