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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伤害野生动物应入罪

       本报讯 记者张媛 近几年,伤害、虐待、滥食野生动物事件不断被曝光,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这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监管缺失有直接关系。

  据了解,野生动物的人工养殖在我国已有一定历史,但由于一些不良的饲养和利用方式,使得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健康受到了危害。例如一些野生动物园内出现的对野生动物的虐待和伤害;在我国民间存在的“活体剥皮”、“吃猴头”等行为;一些地方对“野味”的过分钟爱,滥食野生动物等。对这些行为,法律上并未有制裁性甚至是禁止性规定。

  2002年清华大学大四学生刘海洋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是否正确,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熊的身上和嘴里,致使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残害。该事件发生以后,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孙江指出,这反映出我国法律对虐待、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存在阙如之处。由此也影响到对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

  明确的法律责任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孙江认为应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相衔接。

  据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一些语言表述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之间有不协调之处。如该法第31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补充规定已被1997年刑法废除。该法第32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法第130条”系指1979年刑法,现已修订为1997年刑法第341条。此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规范亦存在类似问题需要修订。

  为此,孙江建议修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将其中援引1979年刑法和《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条款修订为适用1997年刑法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同时,孙江强调,要加大对非法猎捕和贩卖、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将非法猎捕、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入罪。

  此外,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现象,孙江认为法律应有选择性地作出规范,建立禁食某些野生动物制度。应坚持科学和慎重的态度,从民族与地区的饮食习俗、野生动物的福利及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考虑,在法律中对禁食的范围、禁止使用的食用方法、食品卫生、动物检疫等予以规定。法律亦应明确界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物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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