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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野生动物关涉法治与文明

        前晚,在奉化城西岙村附近的溪沟里,捕蛙人拎着一袋棘胸蛙走了出来,准备高价卖给“农家乐”。棘胸蛙俗称石蛙,属于保护动物,由于被大量捕捉,种群数量锐减(7月8日《宁波晚报》)。

  

  这篇报道,显然意在呼吁市民要保护石蛙这一珍稀物种。笔者打破沙锅问到底,抛出一个问题:我们为何要保护石蛙?

  按照长江边一名地方官员的理解,则应该是因为石蛙味道极其鲜美,而且还有滋补作用,所以需要保护之。这名官员曾经不解地问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王丁:“江豚既然不好吃,干嘛还要保护?”(见7月7日《央视新闻调查》)不过,深究下去,这个逻辑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是很成问题的。首先,“好不好吃”是口味问题,因人而异。譬如榴莲,在我是美食,在他人则可能会觉得臭不可闻。因此,若拿它作为判断野生动物是否值得保护的标准,几乎等同于没标准,或者说,人人都是标准。这可是制定标准的大忌,因为所谓标准,其实是社会共识的体现。其次,这一逻辑经不起现实的推敲。事实是,不仅“不好吃”的江豚的数量如今仅剩500头左右,就是那些好吃的野生动物,比如阿拉宁波人喜欢的很多海鲜,在野生环境中也难觅踪迹了。

  显然,从“好不好吃”的功利主义角度,并不能让人信服地推导出江豚、石蛙等野生动物必须得到保护的结论。“一个社会的文明,并不仅在于看它创造了什么,更在于它拒绝破坏什么。”一位西方哲人的话,给了我们寻找答案的线索:其实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大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即它的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这或许就是我们必须保护野生动物的最大理由,也是退无可退的底线所在。

  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公民人人具有尊重法律的意识。从这个角度说,我们若将自己视为文明社会的成熟公民,就必须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保护石蛙的义务———因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包括石蛙在内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程度如何,其实是检视一个社会法治观念是否深入人心的试金石之一。

  如何对待生态,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检验标准之一。文明,不仅指的是人类社会内部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调整,它更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某种程度上说,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其实是人类自身生存状况的一个瞭望台。对此,爱因斯坦有过深刻的体认。他曾预言:“如果蜜蜂从地球上消失,人类最多能活4年。”据统计,全世界约80%的开花植物靠昆虫授粉,而其中85%靠蜜蜂授粉,90%的果树靠蜜蜂授粉。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蜜蜂的传粉,约有4万种植物会繁殖困难、濒临灭绝。因此,保护蜜蜂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石蛙虽然无法传授花粉,但它在生物链中也自有其重要的作用。诚如《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所描绘的那样:当田野里不再有清脆的蛙鸣,当大海里不再有鱼儿的踪影,当天空不再有鸟儿飞过,可以想见,人类的末日或许也就到来了。

  我们为何要保护石蛙?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更是文明社会的自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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