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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虐待驯养的野生动物

  2011年,“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对活熊取胆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执一词;加上近年一些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虐待野生动物的事件屡被曝光,从法律层面对虐待野生动物行为进行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谭志娟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禁止虐待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条款,以更利于打击、遏制虐待野生动物现象。

  近年来,与活熊取胆相类似,部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由于片面“求全求大”、技术能力跟不上、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以不正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以及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如2011年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11只东北虎相继死亡、济南动物园从四川卧龙借展的大熊猫“泉泉”由于大量吸入强烈刺激性气体导致呼吸衰竭死亡、上海野生动物园发生的虐待黑熊事件等。针对此类现象,国家林业局虽然开展过全面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并要求各地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但要求从法律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的呼声一直没有中断。

  我国现行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该法颁布于1988年、2004年进行了修改。谭志娟认为,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2004年修订以后,更加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促进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文明程度的逐年提高、社会对保护动物倡议的普及,人们对动物保护方面有了更高的渴求和愿望。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对有些动物的保护还有空白。如对纯野外种与驯养种的区分没有一项具体标准,致使某些种类动物因被个人驯养而难以得到国家的保护。”谭志娟说,养殖的黑熊被活体抽取胆汁就是一个例子。在国内活熊取胆一直饱受争议,但并无明文禁止这样的行为。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谭志娟建议,应对此条进行修改,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禁止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施虐待行为,包括活体提取动物体内的衍生物”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禁止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施虐待,从而也禁止像活熊取胆等类似从野生动物体内提取衍生物的行为,以更利于打击、遏制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施虐待的现象。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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